(一)审批条件
1、汉族公民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。
(1)经市计生委医学鉴定组鉴定,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。
(2)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。
(3)国有煤矿企业职工,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。
(4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从事农牧业生产,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。
(5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, 一方残疾,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。
(6)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。
2、蒙古族公民
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。(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,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,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。)
其他少数民族(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)公民,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。
3、再婚夫妻,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。
(二)生育间隔的时间
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,汉族公民,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,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。
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,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二年。
(三)审批程序
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,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1、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(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)提出申请,并附相关证件、证明。
2、同意后到女方单位或乡(镇)人民政府现住地街道办事处,填写《贰孩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表》,单位或乡(镇)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,报区计生局审批。(如申请人以前领取过《独生子女证》,应将原件一并上交)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,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(协议书、离婚证)及区指导站出具的孕检证明。
3、区计生局对于材料齐全的,在接到《贰孩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表》当月起20日内审批完毕。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贰孩《生育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发给《生育证》。
(四)注意事项
1、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,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不申请者不予审批。
2、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由申请者本人提供,不提供者不予审批。
3、审批表内申请理由必须写清楚,不能简单化。有关审核单位必须写明审核意见。
4、乡(镇)、街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区计生局,不得拖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