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请条件:
(1)凡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,年满4周岁;或其母亲年龄在30周岁以上,小孩满3周岁;恶性肿瘤患儿,年满2周岁可申请病残儿鉴定。
(2)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及患儿诊断、治疗的全部资料。
2、申请程序:
(1)由女方向所在单位(国家机关、学校、厂矿、企事业单位、村委会、居委会等)提出申请及病残儿病史材料,经群众评议,单位研究同意,出具证明并附病残儿病史资料,区计划生育局审核。
(2)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初审,对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及病史材料不全者,不予申报。经初审合格后,发给《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》一式两份。每份表上贴病残儿母子近期半身合影照片,并加盖单位公章,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。
3、鉴定及审批程序:
(1)市鉴定小组确定时间和地点后,区计生局通知申请人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病残儿,进行认真全面的医学及医学遗传学检查,写出书面鉴定意见,集体评议并签字,加盖鉴定小组专用公章后方可生效。
(2)市计生委根据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,召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,严格按照《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标准(试行)》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批。
(3)经审批同意生育或抱养二孩者,由基层单位张榜公布,群众无异议者,时隔一个月后,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安排生育计划。
(4)病残儿鉴定小组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鉴定审批过程中,必须照章办事,主持公道,不得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。违者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(5)病残儿鉴定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。
(6)病残儿鉴定、检查等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自理。
(7)凡经鉴定、审批同意照顾生二孩的夫妇,必须领取生育指标后,方可怀孕、生育。对未经批准而先行怀孕、生育者,按计划外生育处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