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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事指南 |
| 出生办事项目 |
| 2008-04-18 17:31: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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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贰孩生育审批 (一)审批条件 1、汉族公民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。 (1)经市计生委医学鉴定组鉴定,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。 (2)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。 (3)国有煤矿企业职工,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,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。 (4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从事农牧业生产,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。 (5)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, 一方残疾,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。 (6)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。 2、蒙古族公民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。(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,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,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。) 其他少数民族(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)公民,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。 3、再婚夫妻,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。 (二)生育间隔的时间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,汉族公民,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,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。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,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二年。 二、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特批条件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: 1、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。 2、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,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。 3、夫妻一方为达翰尔族、鄂温克族、鄂伦春族的,可适用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。 服务信息: (一)贰孩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,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 1、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(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)提出申请,并附相关证件、证明。 2、同意后到女方单位或乡(镇)人民政府现住地街道办事处,填写《贰孩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表》,单位或乡(镇)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,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。(如申请人以前领取过《独生子女证》,应将原件一并上交)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,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(协议书、离婚证)及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出具的孕检证明。 3、区人口计生局对于材料齐全的,在接到《贰孩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表》当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。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贰孩《生育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发给《生育证》。 (二)特殊生育审批程序 1、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(村、居委会)提出 书面申请,领取《特殊生育审批表》,并附家庭婚育现状或双方再婚前的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。 2、所在单位(村、居委会)核实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上报乡镇、街道办事处审核。 3、乡镇、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调查核实,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,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。 4、区人口计生局经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集体审查、确定,组长签批。 5、审批前要将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及申请理由在申请人所在的苏木、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;区人口计生局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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